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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支部工作宝典】收藏!海南省农村集体“四议两公开”的程序

创建时间:2026-07-22
 

根据《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的“四议两公开”机制包括下列程序:

(一)村党组织提议。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,经集体研究后,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。提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、市、县(区)政策要求,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际,符合成员意愿。

(二)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。根据村党组织的初步意见,组织村党组织和理事会成员充分讨论、发表意见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。

(三)党员大会审议。对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定的重大事项,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。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,须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;党员大会审议时,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,审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集体成员(代表)大会表决。

(四)成员(代表)大会决议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召开集体成员(代表)大会讨论表决。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集体成员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。

(五)决议内容公开。经集体成员(代表)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,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,并设立意见箱,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日。公告期间,如发现决议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,要按程序宣布决议无效,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民主决策程序。

(六)实施结果公开。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由理事会组织实施,并定期向党员、集体成员代表、监事会通报决策执行的进度及公开相关账目等。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变更方案的,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集体成员(代表)大会通报,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解决。

 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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